一般情况下,只要投保人一方即一般诉讼中的原告把事实一摆(主要是伤、死、残事件),法院的庭审人员必对其产生一种怜悯心理,原告再抓住31条这个免死金牌,轻轻松松把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没有责任的,那么法院就用31条来对你进行判决。“谁主张、谁举证”在这里完全被颠覆。
中国保险业发展至今,发展速度不可谓不让人震惊,但同时也留下了很多的弊端。这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是密不可分的。二十一世纪是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春天,结合国务院下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契机,做为保险公司更是做到公正、公平,诚信服务;那么做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更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我们国家的立法者更多地就是要关注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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