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如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给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换岗、减薪或者不许其参与职称评定,甚至直接“炒鱿鱼”,严重侵害了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违反此条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