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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禁止工厂超市等单位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发表时间:2007-09-27 13:24:14 来源:新华网-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精神上的摧残也属家庭暴力的范围,将被禁止和惩处”;

    “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禁止工厂、超市等单位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和侵害其合法权益”……

    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结合广东省实际,进行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由原来的23条修改增加至46条。

    有关专家评论说,办法的部分条款在全国有一定创新性,部分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解决广东省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起到很好作用。

    近日,广东省权威人士对这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中的诸多亮点进行了解读。

  明确精神摧残范围程度及惩处

    小刘和丈夫结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遭到丈夫殴打。去年,小刘在被丈夫打伤后报警,警察到场只进行了劝阻和教育。事后不久,小刘再次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小刘将丈夫起诉到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认为法医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所受伤害是其丈夫所致,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小刘请求派出所出具情况证明未果,最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因遭遇家庭暴力前来妇联咨询和求助的妇女中,像小刘这样的情况很多,她们长期遭受暴力,但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得到补偿,即使告到司法部门也往往被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不予处理。

    法律界专家认为,办法实施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观,新办法明确赋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请求保护权,明确赋予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劝阻、制止、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劝阻制止家庭暴力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在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要求提供证据时,应依法如实提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妇女取证的难度,为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夫妻居住的所有权属男方的房屋或者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搬迁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让女方继续居住或者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

    “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除了故意伤害另一方的身体外,还可能存在对另一方精神上的摧残。”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告诉记者,因此,办法细化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如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对妇女的精神伤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位法律界人大代表认为,将精神摧残列入家庭暴力范围反映出立法的进步和人性化,也有利于扩大对妇女的保护范围。不过,界定究竟是否属于精神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或赔偿程度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立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精神摧残的范围、程度以及相应的惩处,都应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性骚扰”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人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手段欺骗、玩弄女性,一些工厂、超市等单位屡屡发生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甚至侵害妇女等现象,被侵害妇女苦于证据不足或难以取证等实际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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