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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6-07-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六、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目前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笔者认为,这两个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它决定了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也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区别较大。使用这样两个标准,使当前的人身损害评残十分混乱。为此笔者建议,应立即组织制定统一的适用一般情况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在新的鉴定标准出台以前,对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评定时,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时,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
   
    注释:
   
    ① 参见陈福民等:《人身伤害精神赔偿依据、原则及标准》,《法学》2000年第10期。
   
    ② 参见曹诗权等:《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③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35页。
   
    ④ 参见董开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第171页。
   
    原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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