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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6-07-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书中重视对谁是谁非、主次责任如何承担等的论理,而对赔偿额如何计算,标准、期限怎样则多不作说明,更谈不上论理。当事人对此不甚明白,增加了无谓的上诉、申诉。笔者认为,对赔偿额的计算也应在裁判文书中交代清楚,并加以论证说明,使当事人真正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四、赔偿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给付赔偿金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将来的多次(终身)赔偿,在理论上称之为定期金赔偿,即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期间赔偿,直至赔偿其期限届满或受害人死亡时止。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差、民事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弱和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司法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较小,多采用第一种赔偿方式,极少采用第二种方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有利于裁判的及时执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护其权益;有利于尽早结束损害赔偿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要采用这种赔偿方式,并且主要在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中采用。对于大额赔偿特别是终身赔偿应改变现行主要做法,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这是因为:第一,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收入增加,特别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身损害赔偿出现高额化趋势,赔偿几十万、一百万元比比皆是,赔偿几百万元的也不再是凤毛麟角。由于大额赔偿的出现,加害人一次性赔偿往往不大可能,这就要求我们改进执法方式,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第二,第二种赔偿方式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寿命进行赔偿,而不像第一种方式按照采用平均寿命计算赔偿额,造成有的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对死亡以后已经作了赔偿,有的受害人超过平均寿命而健在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正现象。第三,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等于将加害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其现在履行,也会造成加害人在给付赔偿金上利息的损失。第四,国外的人身损害赔偿中须终身赔偿的主要采用第二种方式,如《德国民法典》第83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57条均对此作了规定。当然,第二种赔偿方式赔偿给付的时间长,易受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变化、物价变化影响,风险较大,而且加害人以后可能无力偿债或故意逃避债务。因此,我们在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时,一方面应当责令加害人提供财产担保;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应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只是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加害人在将来赔偿部分的法定利息。
   
    五、受害人订有保险合同的人身损害赔偿
   
    受害人与保险公司订有人身保险合同,后又遭第三者侵害致伤残乃至死亡时,如何处理两者赔偿关系?有学者认为“原则上应本着既保障投保人和保险部门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又要保护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的正当权利。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要区分保险的险种和赔偿的性质,分别处理。在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中,理赔的保险金包括基本保险金和保险赔偿金,基本保险金不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保险赔偿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在处理时,已经领取的基本保险金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变化,领取的保险赔偿金可以抵消伤害赔偿数额……在其他人身保险中,如人寿保险等,保险金的性质属于基本保险金,在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之后,受害人的遗属可以向加害人另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③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也持与上述相近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妥。受害人订有保险合同,如果人身保险事故是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保险人和加害人要求赔偿。原因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据此规定,再参酌《保险法》其他相关规定来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受害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从保险人和加害人处双份受偿的权利。第二,《保险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订有财产保险合同的受害人,在投保财产被第三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人或第三人要求赔偿,但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只有不足部分才能向另一个责任人追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而人的生命及身体不同于财产,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不属于损失的补偿,因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因此,如果人身保险事故是第三人责任时,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向保险人和责任方要求赔偿。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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