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会计师有时尽最大的注意也不能发现其中的错误;其次,产品制造者保证其生产的产品量合格,而专业人员的服务无法有着严格的保证,因为专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依赖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即专业人员服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专业人员不能保证取得最理想的结果。正如廷戴尔法官在Lanphier V. Phios一案中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医师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4]第三,专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运用大量的主观判断,并非像生产厂家的流水作业,因此对专业人员责任的认定应考虑专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而执业过错一般以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第四,从公共政策角度考量若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专业人员会高度谨慎的选择客户或者提高服务费用来避免高风险,这样会使专业人员队伍萎缩,不利于专业人员职业利益的维护和发展。第五,以会计师为例,就有人感慨“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又如美国在处理事故时不考虑医生是否具有过失,结果助长了医疗诉讼案件的恶性增长,以致美国外科医生协会不得不发生一项通知,该通知指出,“美国外科医生协会必须通知公众,对医生诉讼案件的增长严重威胁着医疗质量,也增长了医院对病人收取的医疗费。某些医生被迫采用避免引起诉讼的原则而不用最好的诊断办法去治疗病人。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日益增多的赔偿费,他们已开始提高医生的保险费。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停止给医生支付保险责任费,这种状况迫使其医生放弃其职业。”[5]这样的例子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