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隋晓红
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1)一元说。该说主张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同时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发展的新趋势。(2)二元说。该说主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归责体系。(3)三元说。关于三元说又有不同的观点,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杨立新教授在其所著的《侵权法论》第二版中以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构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笔者同意二元归责说,其理由如下:第一,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较好的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能够使人们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大胆行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无疑义。第二,公平原则不应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该原则所要处理的是无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时的损失分配问题,是对过失责任原则适用结果加以调整的法律手段,即除非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看,某一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的结果导致令人不能容忍的不公平结果,不得予以适用。因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据有关国家立法例,仅适用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紧急避险人责任等,专业人员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在此列。所以公平责任原则当然不适用于专业人员责任情形。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使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过错责任是侵权法的基本甚至是唯一原则。但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兴起,事故频发,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工厂主都可以以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在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和环境侵权等得到确立而且有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随着严格责任在一些领域的适用,人们对专业人员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首先表现在医疗责任领域,许多国家法院对医疗事故责任,常不考虑医生有无过失,就判定其向受害患者赔偿。国外建筑师亦出现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代表严格责任的“默示保证”标准要求以建筑师设计出的建筑与业主默示的期待相对比来判断责任构成。也有学者把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类比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从而论证专业人员侵权责任也应像产品责任一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们认为,每件商品的价格并不很昂贵,消费者付出的代价有限,厂商们却承担着严格的保证责任;而专业人员们对服务标的收费远远高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支出。况且,专业人员在赢得高额报酬的同时,其服务缺陷同样会导致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为什么应对专业人员给予特别的对待?另外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专业人员的赔偿责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因而更有理由对专业人员责任领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上述观点看似有理,但忽略了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与一般商品的不同,而且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不能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支持。首先,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的设计、试验、制造到完成的整个生产过程中,始终出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要稍加注意便可避免产品的缺陷;而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师在验资或审计过程中所依赖的信息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的协助、配合,如果委托人故意提供不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