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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读《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发表时间:2013/11/21 10:45:4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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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由保罗·海恩(Paul Heyne)、彼得·勃特克(Peter Boettke)、大卫·普雷契特科(David Prychitko)合著。我看到它的时候,已经是第12版了。于此,我感到非常的惊讶,这种惊讶是来自经验判断比较得来的佩服。在我们中国,如此多版次的著作是相当稀罕的。记得因为工作的需要,我有幸浏览了我国法学界著名法学家韩世远博士的《合同法总论》,而此等读物也仅是进化到第三版罢了。能进化到第12版的读物是怎样的吸引人呢?带着好奇心我通读完了全部的章节。

  本书共计16章,第一章讲解的是为甚要阅读本书的理由,该章节提出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的核心概念,及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意义。第二章到第八章涉及的是微观经济学的范畴,解释了价值、效率、交换、需求、供给、供求规律、利润的经济学概念。第九章到第十一章是过渡性章节,主要提及了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即竞争与政府政策的关系、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外部性等因素、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第十二章到第十五章主要谈及的是宏观经济学领域的事物,阐明作为政府调控市场工具的货币等概念的意义。第十六章是本书的尾言,是本书作者和读者对新世界面临的新局面意见的交换。

  我们知道,经济学思维方式是以经济学本身为本体。那我们自问些以下问题就有了必要:什么是经济学呢?学习经济学的意义何在呢?作为导师的经济学家对于真实世界的细节本身的了解,真的比工程师、经理人、政府官员、律师、会计师、操盘手等社会的基本操作者知道得更多些吗?经济学能让学习的个人能直接更有效的拿他来知道社会实践发家致富吗?假如不能,那又何必用“吃地沟油的命,操总理的心”呢?

  诚然,如序言作者张维迎教授说“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理性决策的科学。它对知道我们做个人决策也许作用不大,但对公共决策的制定很有价值”,但他也承认掌握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会让我们明白“做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只能在不同的选择中权衡,个人的选择需要权衡”,这样才能避免我们做出事与愿违的事。换言之,经济学对我们有用,经济学思维对我们个人困境的解决是有用。这是因为,个人汇集而成的社会行为的后果,远远超出了人们能够轻易预言或预见的范围,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这种理论能让我们有洞察力,帮助我们预测或解释意料之外的结果。

  于是,经济学思维方式的养成在能反哺我们个体选择的同时,时时都在指导着我们理解这个社会。比如,股市危机发生之后,政府的调控救市可以帮助一部分人、某些人,但其他人要为为这些救市计划方案措施买单,甚至恰恰会诱导相关企业在未来陷入更大的麻烦,并渴求更大的援助,造成另一个新的困境,形成新的危机。比如,国家对利率的操控,实际上也间接操控了房地产业,国家对房地产业的限购措施的实施,也是对银行信贷利率上的回馈。再比如,商品物价措施的监管调控,诸如米粉类,确实降低了顾客对商家一次性支付的对价,但实际上,顾客一定会在其他方面为商家买单。

  为了活学活用,借助于本书的理论,及从本书中汲取的经济学关于成本及公共政策思维方式,我现在试图反驳一下本书中文版序言作者张维迎所作的《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午餐》中所举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例的相关结论。

  我们都无疑义地同意,制定法律和政策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公共决策,而公共决策又是经济学理论所研究所立足的对象和要服务的对象。张教授认为2008年制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之于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七十六条上有重大的进步,原因是“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想比,加大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责任,显然更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其新的规定,又具体体现在“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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