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恰好又为律师提供了“最后一根稻草”。法官或许无惧于法律,但却受制于党政强权,而后者又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有着急切需求。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司法案件就成为政治事件,敏感的当权者不得不强势介入司法程序,直接改变法官判决。如此这般“一物降一物”的博弈怪圈,正是李庄二季、北海、小河、王全章等案的基本逻辑。
当律师找到法官的命门,千方百计搅动舆论就成为死磕律师的必然选择。当然死磕也有前提,所谓“要做死磕派,先做技术派”,若没有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律师很可能贻笑大方甚至“出师未捷身先死”。此外,“打铁先得自身硬”,清白的历史和充足的“粮草”也属必要。为免后顾之忧,多数死磕律师都来自外地,而且多已完成物质基础的积累。
最关键的是,律师需要懂得造势和借势,要善用冤案作为武器,通过展示权力的残暴和蒙冤者的痛苦,一方面激发民众的同情与愤怒,另一方面也将纯粹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使律师获得相对法官的道德优势,从“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摇身变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乱世英雄”。此计若成,法院不想服软都难。
毋庸讳言,律师的死磕行为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小处说,部分律师确有蓄意炒作的目的,将广告效应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甚至有律师故意抹黑法官以赚取眼球。不仅如此,一些死磕案件因为把法院逼到墙角,不留一丝回旋余地,使得法院不得不强行乱判,对当事人显然大不利。从大处说,死磕律师一方面谴责法院沦为强权的家奴,另一方面又借用法外力量向法院施压,既难免州官与百姓之嫌,也必然进一步削弱本已不堪的司法独立性。何况,死磕律师对法官的污名化,以及采用的非常规舆论手段,往往使得公众进一步丧失对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整体信任,这对法治建设大业显然有害无益。
在一个正常的体制下,法官操守主要依赖法官独立、司法透明、言论自由等宪制安排予以保障。诉讼程序和辩护律师既不应该、也不可能解决法官操守问题。然而当下中国的尴尬在于,因为宪制尚未完善,法官时常不能坚守法律,律师为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义,往往不得不诉诸死磕等不乏争议的极端做法。这种“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辩护现象,正是司法纠缠于政治的独特写照,也是政治改革落后于司法改革的必然结果。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