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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究竟保护婚姻还是财产?

 

发表时间:2011/10/22 9:18:54 来源: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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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照我国的习俗,房子主要由男方的家庭购买。有网友指出,如果这样的条文执行下去,女方离婚时会一无所有,而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把最好的青春时光都给了男人,因为生儿育女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按此规定,女人离了婚将净身出户,一无所有。

  丑哥也曾在前文中指出,万一有些花心男今年和张三结婚,明年娶李四为妻,后年又带王五过小日子。十几年下来,娶了十几位媳妇,自己又没有一点点损失。这样一套房就可以“霸占”十多位女性的行为显然是社会道德层面所不容易的,但是却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按丑哥的理解,《婚姻法》主要是保护婚姻的,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有鼓励破坏婚姻之嫌,也有保护强者之嫌。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

  近年来,我国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后给双方的身心都造成很大的损失,特别是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婚姻法》应该以维护婚姻为主,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保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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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简介▎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直属广西区司法厅管理,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着名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1999 年,荣获广西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和司法厅联合授予的 “ 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 ” 、“司法机关重建 20 年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004 年被司法厅授与“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10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被为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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