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律师将为文强辩护”的新闻近期成为了众矢之的,网上的留言多半指责律师无良知,社会在堕落;关键时刻律师以成功帮助坏人钻了法律空子而自豪;南京网友如此评价;“估计这个律师和他们(文强等人)一伙,该死;……甚至更多的网友对杨律师本人做出攻击、威胁。这些在当代社会出现的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理解,都有其潜在的缘由。
律师被描绘成了腐败分子的帮凶,律师被说成了“狗头军师”,律师被看成了专为有钱人辩护的“商人”,这些对律师的认识都不全无道理,这些对律师的看法都不全无理由。毕竟,我们的律师职业还未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毕竟,我们的律师群体在民众的认识中还形象不佳。
我们可以将民众的误读看作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可以看作我国普法教育的败笔。但是,民众误读律师职业的背后,我想,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民众凭什么认清律师,又通过什么方式认清律师?这,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想起前期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上海律师的集体沉默,或许我们就能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为何律师难以深得民心。关键时刻的缺席,“非关键”时刻的到位,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又有谁可以调和?又有谁可以为民众解释个中缘由。
郝劲松勇士的出现,被民众冠以律师仗义执言、为民请命,但郝劲松毕竟不是律师,但他获得了民众的充分认可,我也对他的这种行为报以莫大的钦佩和赞赏。我们的律师在理应出现的场合难见其身影,在被民众有罪推定的打黑行动中挺身而出,这虽都是律师履行其职责,但是我们以什么理由让民众相信——律师不仅为民请命,而且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
问民众对律师为这些贪官辩护怎么看,多数人认为:“律师咋还帮这些人说话,律师难道就是为坏人求情、说话的吗”?我们对此无语,但无语之后我们解释道:律师不是为坏人的真正“犯罪行为”辩护,而是为他作为人理应享有的权利辩护。犯罪嫌疑人罪不可赦、十恶不赦,但他也应经正当程序被处以刑罚,我们要查清他的犯罪事实,我们要对他罪刑法定,我们要对他绳之以法,这些,都需要给犯罪嫌疑人以作为“人”的权利,才能使得犯罪嫌疑人罪责刑相适应。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只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公诉被定罪量刑,没有给他法定的辩护权,这样的审判无异于置人于死地,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国家以公权力的名义“迫害”。所以,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行使,一直是权力分立的首要目标。而这些观念的深入人心,不是靠宣教,不是靠培训,更不是靠“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制学习,而是靠我们的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前提就在于,律师充分参与案件,站在合法的层面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无罪释放,有罪判刑,罪刑适当,这些应予实现和保障的权利在律师的参与下才可能得以维护,在打黑行动中的司法人员应予受到鼓舞,作为律师,更应该受到嘉奖,因为,于律师而言,他们冒的风险远远大于司法人员。
然而,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前期的“媒体审判”中已为民众描述了这些贪污腐败官员的恶行,一系列罪恶的行为都导致了民众对这些官员的憎恨,民众在深恶痛绝的同时,期望的是将这些贪污腐败官员尽快绳之以法,而在民众眼里,绳之以法就是依照相关的罪名将其处刑,而不问这些处刑是以何种程序得出。这也就是我们的程序正义往往会被人漠视的缘由。你可以判他有罪,但要经过正当的程序审判,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这些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为何放在我们的社会就难以适应?一方面,民众未能充分理解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职责认识导致了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读。另一方面,律师的职业本性决定了——律师可以为任何人辩护,哪怕他十恶不赦。但是,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不管是何种职业,初次以民众不被认可的方式出现,都可能被民众抨击。这些以打牌律师出现的北京律师,前期的新闻介绍中,对于许兰亭律师的介绍是——原刘晓庆偷税案辩护律师,对于杨矿生律师的介绍,是“沈阳慕马案”的辩护律师,这些简介所对民众传达的信息就是——原先,这些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的,那现在他们为涉黑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也就顺理成章。问题就出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为何不能向民众传达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理应得到保障的理念,为何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向民众传达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定有罪的法治观念。在这些报道的涉黑案犯罪嫌疑人罪行中,我们难见报道末尾对案件的总结——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些涉黑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才能被定有罪,前期的有罪推定当然导致的是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