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其中第六条讲,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做虚假承诺的方式承揽业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这里面什么叫“误导”,什么叫“虚假承诺”,是有很大的伸缩余地的。律师承揽这个案件,说可以打赢这个官司,因为当初我判断这个案子胜诉可能性很大就承揽,最后败了,你是不是误导了当事人?这是说不清的道理,因为律师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辩护或者代理都存在风险,如果我没有达到对方预期的目标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误导呢?
民事案件这种情况很多,既然允许律师做判断,我建议当事人提出反诉,反诉最后被驳回了,那么你是不是误导了当事人又进行了不必要或者不利于他的诉讼呢?所以,这样的解释模棱两可,使得其制定者司法行政部门得以任意解释。
第四,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应当从宽。不仅是律师执业行为,对律师所的管理也应该从宽。前面有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主张各级律师协会会长完全由律师来担任,而不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来担任,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但现在看这个趋势也在收紧。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改选来说,北京律师协会的改选,有一部分律师提出来直选,这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律师为什么不能够自由选举呢?或者越来越走向更加自由的方式呢?而我听说这些主张自由选举的律师最后都多多少少被穿了一些“小鞋”或者其它,有的甚至没有没有通过律师年检,这是一个报复行为,是个不正大光明的行为。
我觉得应该提倡律师是自由的,根据律师自己的意愿选举他所认为合格的人。司法部现在提出加强党的管理,所有律师所都要设立党支部,我所看到、听到的反映也不理想。当然,我们现在也不是说有了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来领导,但是你就有了一个问题,这个律师是很年轻的律师,他是党员,他在里边有监督作用,他说的话到底合伙人听不听,律师事务所听不听?这就有无形的压力,你如果不听的话,可以认为你不尊重党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是促使律师事务所走向更有效的管理,而是促使它走向了更反面的方面。
对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问题可以做某些限制,但不能过多。虽然现在提出来对某些涉外、复杂的案件,可以超出收费标准的5倍,但拿这个标准与国际上比较,仍然感觉收费还是降低了,这样怎么能够使中国的律师走向世界呢?收费就是一个标准。如果你收费高,人家相信你的质量,服务的能力,如果你的收费基本上大家持平,大家都差不多,也没有分出高和低,那怎么能够在国际上形成我们优质服务的形象?所以,这些东西都是应该值得很好来思考的。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管理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方针,就像周永康同志讲的,要对律师严加管理,要按这样的方针下去的话,我觉得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