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这里,顺便说几句,我为什么想了这么多问题?在我们现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波折,出现问题。具体的情况我不说,我只想谈谈有些问题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做,需要在理念上先得到一个澄清,否则很多具体问题永远都很难得到解决。
比如说,我做律师以后,深切体会到,首先律师地位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我呼喊了十几年,但是到今天为止,法治建设30年了,律师为“坏人”辩护仍然还是“坏人”这个概念还没有解决,当然比起30年前、20年前有很多进步,但是还需要进步。再比如说,关于律师地位之后的问题,律师的职责所在是什么,律师职责的作用、原则是什么?就涉及到一个很尖锐、很敏感又很重要的问题:律师和被告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在六七年前,在研究证据开示的时候,我第一次在证据上提出一个问题:既然研究证据开示,那么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能不能向被告人出示卷宗的内容?出乎我意料之外,当时有高法、高检、公安部的领导,有我们的专家学者、律师在场,都感到很愕然,觉得:这不行,被告人怎么能有阅卷权?后来我通过一系列的事实来说明,法律规定在法庭上一切的定罪证据要经过被告人质证辨认才能使用、才能有效啊,那么在开庭前我们为什么不能够让被告知悉这些内容,并且做好开庭的准备呢?证据开示的目的是什么?证据开示对被告人要搞双重标准?律师权利来源于什么,是来源于被告人委托还是来自国家的赋予呢?
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内国际的各种会议上多次提出来,得到了一定的共识。为了得到普遍共识,为了防止律师产生进一步的风险,在2009年11月初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年会上,我把这个问题作为专门的议题又提了出来,大家正在讨论得热火朝天的时候,遗憾的是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也没有在立法上加以体现,紧接着不出一个月,就出现了大家都知道的问题。由于律师在给被告人宣读同案证言而被定罪,提出律师串供的问题,律师怎么能够出现串供的问题呢?
所以这个问题为什么我说出来,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地把它解决掉,从理念上、从理论上、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可见我们法治的发展包括律师制度的发展,是非常综合化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仅仅30年而已,国外经过了千百年。所以面对这样的努力,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来做。
江平老师等老前辈的指导作用,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认为我们这一辈和下一辈的任务更加沉重,我们面对着一个巨大的工程,我希望作为其中的一员尽自己的努力,向江老师等老一辈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我们在后面紧紧跟上。谢谢。
于绪刚:谢谢田文昌。我们很多人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可能就是因为见过江老师一面或者听过江老师的一次演讲,我想我们大家未来在执业当中要守操,做好我们律师的工作,也是对江老师的最好的祝贺。接下来邀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惠忠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听讼者的素养,儒者的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