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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盐的定律”

发表时间:2010-2-23 12:46:5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国柱


刘罗锅的尴尬地位——没你不行,有你碍眼。中国的政界距离西方律师出身的官员唱主角还相差太远。在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曾高达60%,美国历届总统中具有律师职业背景的居然占一半以上。而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与从政无缘,这一切都是由于中国的政治体制等根本性的原因所造成,律师群体的从政渠道还远远没有打通,律师在政治圈内的声音还很微弱,只能说是敲边鼓,还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其次,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取代了《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不再保持国家干部的身份,所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一律转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由转为,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逐渐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律师的民间职业角色其实就是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律师法》对律师的重新定位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现实中律师还不具备强大的民间力量。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曹,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国家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而中国律师不具有这样的地位。

  再次,中国律师角色具有风险性。在中国,律师的外部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即使每个律师都能严格自律,律师职业的风险性仍然很大。律师职业的高风险性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明显,《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伪证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这一点属于非正常风险。在正常风险方面,律师很有可能因为疏忽、举证不力等因素而败诉。与医生特点相同的是,再好的律师也不敢保证他不犯错误,因为法律事务往往很复杂,律师总有由于知识结构等因素,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导致判断错误,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我们不能饶恕的律师错误一般都是程序性的。律师只要在代理过程中不犯程序上的错误,对于实体的认识可以见仁见智,当然在法律上必须能自圆其说。香港不准大律师做广告,就是考虑到律师靠广告做大了以后,谁也不能保证这位律师今后不犯一个低级错误,从而一夜之间身败名裂。所以,律师宁可充当一个保守的角色,也不能过把瘾就死

  另外,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也是影响律师地位的因素之一。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服务关系是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购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是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是消费,委托人对子律师的服务就有质量要求,甚至是苛求,因为委托人付出了,理所当然地要求物有所值。但是,律师有偿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往往很难界定,有其一般人无法掌握的内在规律。中国的普通民众法律意识还不强,法律素质还不高,势力强大的民间潜规则还在左右着法定规则,一些委托人往往情理不分,向律师提出法律服务之外的非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一些律师还不能坚持原则地向他们说一声”!委托人对结果的期望值与现实影响案件结果的多种因素发生着矛盾,一些委托人往往将不利的结果迁怒于律师。律师或因服务不到位,或因律师与委托人缺少沟通,委托人对律师服务的不理解,都有可能被委托人投诉。委托人主要是看结果,律师在追求结果的同时更要看重过程。律师的对立面除了对当事人以外,有的时候还是自己的委托人。因此,与委托人保持合理的距离,也是保护律师自身的必要措施。

  正是因为中国律师有以上先天不足,又不具有医生一样的恒定社会需求性,任何一个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任何一个法制环境中对律师的不利因素,都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外因。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律师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丧失诚信、诋毁同行、搞不正当竞争、甚至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故意做伪证,指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成为破坏律师赖以生存的法制环境的共犯。这一切,成为扼杀律师生命的内因。我们律师还左右不了外部法制环境,但是,我们应当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呵护本来就很脆弱的律师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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