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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盐的定律”

发表时间:2010-2-23 12:46:5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国柱


常常有人将律师与医生做类比。比如,我常常告诉当事人,一个人得了病,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不找医生也能治好,如感冒,吃几片感冒药,多喝些水,扛一扛就好了;二是必须找医生才能治好,如肝炎;三是找了医生也治不好,如晚期癌症。同理,一些案件不找律师也能赢,如证据确凿的债务案件;二是必须找律师才有可能赢,如知识产权案件;三是找了律师也不能赢,如肯定会判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律师与医生有一点关键之处没有可比性,就是社会需求性。

  经济学有一个盐的定律,就是说人们吃的盐,不论在什么年代,不管它有多么贵重,人们也要吃,每个人都离不开,它的社会需求性是恒定的,永远不会改变。

  我们以盐的定律来比较一下医生和律师的社会需求性就会发现,医生显然符合盐的定律,不管社会怎么变,古今中外任何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医生。而律师在非发达的法治国家却不是。

  首先,律师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不属于人们衣食住行,赖以生存所必须的经济基础。其次,律师业的历史,即使是在非常发达的西方法制国家,也不过几百年,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相比,不过是短暂的一瞬。我国律师业的历史更是短暂而命运多舛,中国古代专门和判案的官老爷勾兑讼师,严格地讲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律师。直到民国以后,才在上海等极少数大城市有了真正意义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的律师大部分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所有的律师都停止执业,或被劳动改造或改行。直到1979年,才在邓小平的建议下恢复律师制度。

  医生与律师的另一个区别是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一个人生了病,除了找医生,几乎没有别的可以替代的方法。头疼脑热,也许一扛就过去了,但如果得了肝炎,哪怕是得了阑尾炎,就必须看医生,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但如果一个人遇到了麻烦事,吃了官司,不一定非要找律师,而有多种渠道可以解决,包括合法渠道和非法渠道,比如,可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也可以花钱打通关系胜诉,甚至动用黑恶势力解决。

  正是因为医生的不可替代性及律师的可替代性特点,一个医生的个人品德再坏,如果他想要在业内立足的话,医术必须要好,否则他就没有市场。而律师想要在业内立足,有充足的客户,在不良的法制环境下,不一定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这一点与医生正相反。尤其在一个法制环境恶劣的地区,往往是对法律并不精通,却能熟练地运用社会潜规则办事的律师倒能够在当地律师界畅行无阻。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医务界即使再腐败,人们对医生收红包、开大处方等腐败之风再深恶痛绝,医生的患者量也不会减少。而律师如果不依法办事成风,将会毁掉整个律师业。哪怕一个满腹经纶,通晓法律、经济、外语的优秀律师,在一个十分恶劣的法制环境下,在一个律师业被毁掉的社会,也会英雄无用武之地,为社会所不需。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律师的历史断断续续加在一起不过几十年,这几十年与5000年相比,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几乎都是人治的历史,在一个人治的社会,即使有律师,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不可能太高。而真正意义的律师只能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

  在中国,律师的生命其实是很脆弱的。律师仍属于弱势群体,除了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在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中国律师为什么属于弱势群体”?我认为除了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刚刚实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以外,主要还有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中国律师从整体上讲还远离政治权力中心。有人会说,我们律师界不是也有人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吗?但从总体上说,律师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仍处于边缘地位,还远没有进入政治圈的主流位置。在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还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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