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将律师与医生做类比。比如,我常常告诉当事人,一个人得了病,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不找医生也能治好,如感冒,吃几片感冒药,多喝些水,扛一扛就好了;二是必须找医生才能治好,如肝炎;三是找了医生也治不好,如晚期癌症。同理,一些案件不找律师也能赢,如证据确凿的债务案件;二是必须找律师才有可能赢,如知识产权案件;三是找了律师也不能赢,如肯定会判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律师与医生有一点关键之处没有可比性,就是社会需求性。
经济学有一个“盐的定律”,就是说人们吃的盐,不论在什么年代,不管它有多么贵重,人们也要吃,每个人都离不开,它的社会需求性是恒定的,永远不会改变。
我们以“盐的定律”来比较一下医生和律师的社会需求性就会发现,医生显然符合“盐的定律”,不管社会怎么变,古今中外任何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医生。而律师在非发达的法治国家却不是。
首先,律师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不属于人们衣食住行,赖以生存所必须的经济基础。其次,律师业的历史,即使是在非常发达的西方法制国家,也不过几百年,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相比,不过是短暂的一瞬。我国律师业的历史更是短暂而命运多舛,中国古代专门和判案的官老爷“勾兑”的”讼师”,严格地讲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律师。直到民国以后,才在上海等极少数大城市有了真正意义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的律师大部分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所有的律师都停止执业,或被劳动改造或改行。直到1979年,才在邓小平的建议下恢复律师制度。
医生与律师的另一个区别是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一个人生了病,除了找医生,几乎没有别的可以替代的方法。头疼脑热,也许一扛就过去了,但如果得了肝炎,哪怕是得了阑尾炎,就必须看医生,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但如果一个人遇到了麻烦事,吃了官司,不一定非要找律师,而有多种渠道可以解决,包括合法渠道和非法渠道,比如,可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也可以花钱打通关系胜诉,甚至动用黑恶势力解决。
正是因为医生的不可替代性及律师的可替代性特点,一个医生的个人品德再坏,如果他想要在业内立足的话,医术必须要好,否则他就没有市场。而律师想要在业内立足,有充足的客户,在不良的法制环境下,不一定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这一点与医生正相反。尤其在一个法制环境恶劣的地区,往往是对法律并不精通,却能熟练地运用社会”潜规则”办事的律师倒能够在当地律师界畅行无阻。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医务界即使再腐败,人们对医生收红包、开大处方等腐败之风再深恶痛绝,医生的患者量也不会减少。而律师如果不依法办事成风,将会毁掉整个律师业。哪怕一个满腹经纶,通晓法律、经济、外语的优秀律师,在一个十分恶劣的法制环境下,在一个律师业被毁掉的社会,也会英雄无用武之地,为社会所不需。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律师的历史断断续续加在一起不过几十年,这几十年与5000年相比,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几乎都是人治的历史,在一个人治的社会,即使有律师,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不可能太高。而真正意义的律师只能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
在中国,律师的生命其实是很脆弱的。律师仍属于“弱势群体”,除了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在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中国律师为什么属于“弱势群体”?我认为除了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刚刚实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以外,主要还有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中国律师从整体上讲还远离政治权力中心。有人会说,我们律师界不是也有人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吗?但从总体上说,律师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仍处于边缘地位,还远没有进入政治圈的主流位置。在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还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