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律师文集>>>正文

婚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3/6/10 11:29:2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婚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小张大学毕业后多年一直未婚,已成为“催婚”一族,在其父母得知其与陈先生恋爱后,父母见过一次后就催小张快点完婚。为了解决小张的结婚住房,小张父母还拿出多年的积蓄以小张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张想想自己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为了让父母省心,小张不久便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小两口登记结婚后不久,房开商便通知小张准备材料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小张便主张提出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以示两人同心同德,白头偕老。陈先生当时很是感动,也便同意加名。

  小俩口共同生活不久,陈先生的生活习惯和一些生活陋习便显现出来了,这让小张很不适应。两人经常为些小事争吵,陈先生还大打出手,让小张很是伤心。就这样勉强共同生活了两年,小张便向陈先生提出离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二人名下的这套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认为,房产完全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有陈先生的名字,但陈先生没有出资,当然不应享有财产权利。陈先生认为,既然当时办房产证时,小张同意将其名字加上,表明小张已同意分一半房产给其,所以,其理所当然应享有房产的一半权利。

  问题提出

  该套房产是由小张一人所有,还是应将一半分给陈先生?

  熊潇敏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从物权法层面上看,陈先生与小张是争议的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再从赠与的法律关系上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张在办理房产证时,同意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且已办好房产证,那么,小张赠与陈先生的房产份额权益已经成立和生效,陈先生也就成为共同共有人而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因此,在争议的房产分割问题上,陈先生应享有房产一半以上的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判决对半分割房产有显公平的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如陈先生与小张结婚的时间才几个月就离婚,那么对上述房产是否也要对方分割?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不同的做法,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如此看来,上海法院系统也并非是一刀切对半分割,对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作者: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首席律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房产证上加名是否意味着在离婚时要对半分割,房产证上加名应注意什么问题,房产证上加名应谨慎
更多与 房产证上加名是否意味着在离婚时要对半分割,房产证上加名应注意什么问题,房产证上加名应谨慎 相关新闻:

·黎某财产分割纠纷专项服务(已委托)·男子不满财产分割 酒后失手打死亲生父亲
·男子离婚不满财产分割持刀砍死岳母砍伤妻子·10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南宁律师]解除非法同居财产如何分割?·案例分析: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财产可否分
·为避限购而离婚所签离婚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南宁律师:离婚后房屋拆迁如何进行分割?

 
上一篇广西律师:一个没有法制保障的国家任何人都没有尊严
下一篇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辩护基本资料与技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