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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说法:违约了但不一定要输官司

 

发表时间:2013/12/1 11:01:4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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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房开公司在时隔4年多的时间后,在应诉中才提出解除合同,房开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并不予支持。李先生从而在场官司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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