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未经评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已是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股权转让可以协商约定对价,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通过整理一则案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供网友参考。
[案情简介]:原被告等六人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原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62.5万元,占持股比例12.5%,被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35万元,占持股比例7%。经营期间,该公司股东又分别增资,其中:原告增资至132万元,但增资部分没有在工商进行变更,只是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132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132万元的借条,约定年息贰分。为在工商变更方便,原、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原告将拥有公司的12.5%的62.5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将原告在工商注册占有的股份全部变更至被告名下。2013年2月5日,被告归还了原告40万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又归还了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却以没有对股权价进行评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观点]:原告将工商注册的和未工商注册的共132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接受了转让,这可以分别从工商变更登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须对股价评估,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某某人民币87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
(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工作10年,辞职从事律师执业后,注重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矿权交易、建筑与房产法律事务研究。律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东区19楼全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