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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还款

 

发表时间:2013/10/13 10:33:5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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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07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供应货品,申请执行人依约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签收货品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货款。遂产生诉讼。法院判处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北京某公司有应收货款20万元,要求法院对该债权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审查了其所提交的相应证据,发现被执行人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被执行人向北京某公司供应电脑,第三人在签收货物后未向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数额为20万元,已到履行期限。为此,法院依法向北京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将对其强制执行,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第三人北京某公司在限期内未向法院就债务提出异议,但其提出其在法院送达履行通知后第三日向债权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偿还了全部货款20万元,并提交了还款的证明。

  [分析]:1、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而擅自还款给被执行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也规定:“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得知,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同时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的法律权利,由于第三人异议涉及到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无需进行审查,之前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为此,作为第三人而言,从诉讼技巧的角度,往往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管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将阻却执行活动向其延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联系方式:QQ  364891594  律师网站:百度搜索“广西专业律师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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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申请执行人向对法院的履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如何实现代位权,被执行人债权,第三人债权,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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