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广西某县居民谢某驾驶一辆金龙大客车前往广州,大客车在国道行驶时因司机一时麻痹大意客车撞向国道旁的石壁造成车内第一排乘客胡某撞向挡风玻璃,经医疗机构鉴定胡某颅骨受重创,属8级伤残。
胡某经诊治后出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龙大客车所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金龙公司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并要求金龙公司支付胡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客运公司既构成违约责任,同时也构成侵权责任,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由于选择的不同,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利益效果。而本案中,胡某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违约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补偿。因此,律师认为,若当时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起侵权之诉。(作者:熊潇敏 党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