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拒收调解书,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案情简介]黄先生因一宗借贷担保纠纷涉诉,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未果的情况下,便到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承担担保人的责任。法院受理后,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黄先生答应承担还款责任,很爽快就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字。之后,黄先生咨询律师得知,其可以先让债权人先履行还款义务,且案件还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之后,一直未前往法院领取调解书。借债人因为黄先生未按调解协议中的约定还款时间还款,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咨询:
1、其已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院是否还需要制作调解书?
2、其现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能否依据原告的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南宁律师熊潇敏律师解答:
我国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既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一起借贷担保纠纷案件,黄先生在调解书,也并未立即履行,因此不属于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黄先生也拒绝签收法院的调解书,那是否意味着,本案调解未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诉法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似乎应进行判决,而不是能调解结案。
但未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事实上,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的时候,往往都在笔录的后端,即归纳双方达成的协议时,都后写上一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适用上述特殊生效方式而制作的,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持法院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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