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与律师事业
一、 企业管理与律师职业之间的关系
1、律师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共同发展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律师业的发展。
2、从本质上讲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而企业管理从本质上讲也是调整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法律与企业管理同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只不过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而企业管理往往是一种企业的自治活动。自治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同时自治又是对法制的补充。企业的自治活动往往是一个准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合法是基础,创造是关键。律师是社会关系的协调者、创造者,很多企业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以至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不足,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危机四伏。
3、企业是由人创造和管理的,企业唯一的目的是通过营销和创新创造顾客。律师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必须承担起“师者,传道、受业、解惑”的责任,在创造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服务,否则中国的律师永远都无法逃脱挑词架讼、讼师、讼棍的恶俗。在新的形势下中国律师业和企业界都必须承担起创新与发展的使命和责任。
4、中国的企业与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错误的信息或理念的影响。由于受某些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中国的企业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变成片面追求老板个人或实际经营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社会效益、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员工利益的最大化,投资人或实际经营人只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他人对利益增长的需求,是中国企业最典型的病灶,在这个前提下任何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作用都是有限的,一个企业不能同时满足社会、股东、员工共同的利益和效益的增长需求,这样的企业绝然会行之不远,也无法做大、做强。同样中国律师业也面临这样的困惑,由于受西方的律师业不恰当的影响,以及传统体制的影响,中国律师把律师职业当作追求个人“贵族”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这也是造成中国律师业至今仍处于“部落联盟”原始的发展水平上。中国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与中国律师业的成长与发展其实是同根生的,连病症都是同脉的。
二、 中国企业管理与中国律师职业在现实中的联系
现实生活中企业最大的困惑是无法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上寻得统一,要么急功近利,一味追求可操作性而忽视合法性和规范性,或者仅仅追求表面的合法。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时,又往往会一味强求所谓的合法性和法律文件的陈式化,而忽视现实的可操作性,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仅是对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擅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治空间中为企业创造权利和设置义务。
在公司权利的产生,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权利的产生、设置和分配,以及战略决策、项目管理、部门设置、规章制度的制订、管理和业务流程的创设、企业对内对外关系的处理等等,一方面企业的投资者很少请律师帮助,同时律师中精于此道的确实不多,而这些正应该是律师的强项和基础的本职工作。
当然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兼并上市等业务的发展,律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介入程度是越来越高。当然能承担此责任律师也需要有相当的法律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经验,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
由于律师界没有进行正面的引导和宣传,企业界也不知道律师能提供此项服务,彼此间的定位似乎都在打官司的诉讼事务上了。
其实这也告诉我们,中国的企业管理尚属于中国律师未开垦的处女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引入律师的服务和帮助,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