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9/14 9:41: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关于量刑。刑法第363条第1款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属于“情节严重”的理由,从而作出了合理判决,使得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