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犯罪治标与治本之间的细微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标与治本对策看似明确,但事实上其内涵与外延本身在维系推动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这一核心的前提下,仍然存有许多细微变化的。美国之所以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对传统的、准民事的少年司法涌现许多反思,除了受到一些社会思潮的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实证研究成果的影响。有了实证导向,一些原本看起来似乎水到渠成的结论亦会被再审视;即便这种经再审视验证的结论,亦有可能与初始或预想结论较为接近或完全相同。相反地,一旦缺乏实证数据,未成年人司法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则将很容易未经验证而直接或间接从前提跳到预设结论上。一些研究成果表明,对未成年人矫正的投入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未成年犯再犯率、累犯率居高不下。当然,亦有相反结论存在。受制于统计样本、数理统计、问题设计、实证运作等现实存在的种种障碍,社会实证研究确实会时有瑕疵且不可避免,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些科学的方法和态度来探求一些容易模糊甚至可能被忽视的问题,比如未成年犯人身危险性、再犯率、心智成熟度、社会交际圈判断、对警察及刑事司法的态度等等,这些都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标与治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此而来对未成年犯罪人归责性的强调,既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亦是再三规劝犯罪人自我革新,以期达成得到被害人及社区原谅而顺利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这才是治标亦是治本的应有之义。
正所谓“逆者正治,从者反治”,对标本缓急的把控,仅有热情和同情心还是远远不够的,更多基于科学态度和实证及比较法研究之上的标本兼治,等待我们去探索和践行。
(作者:张鸿巍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