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要求裁判必须依照诉讼原则进行。比如,以公开的方式,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与辩论的权利与机会,以促进公正裁判结果的形成。而这些原则是通过法庭证据调查得以实现的。
经济性价值
刑事裁判的机能在于以快速有效的手段寻求真相并进行依法处理。高效率的裁判机制是现代裁判理性和公正的体现,也是评价和构建诉讼程序时所要考虑的重要标准。
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充分考虑了裁判的经济性价值,通过对证据规则与证明方式进行规制,降低了证据证明的庞杂性,从而增进了证明过程的紧凑性,删除了多余、费时、不经济的证据因素,对于若干常识性事实设定免证范围,还设置严格度不同的证明方式。简而言之,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经济性价值主要通过相关性规则、免证事实和证明方式来实现。
相关性规则。该规则要求将不相关的证据予以排除。比如,在法庭审理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关系不大,法官有权拒绝调查。控辩双方的发问与本案无关或者方式不当的,法官应当制止。双方出示的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如果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法官可以不予准许,等等。
免证事实。司法裁判中的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这些免证事实是通过长期实践被证明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属于理性证明的范畴,并不构成对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背离,而是一种变通和补充。免证事实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证明困难而造成的裁判困难,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讲,是具有合理性的。加强对免证范围的研究,培养司法人员的免证意识和习惯,有利于增强法庭审理过程的简洁明快,保障重点,节约诉讼资源。
证明方式。基于诉讼经济考虑,一些国家对不同事实采用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不同方式。定罪的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方式,严格考察证据能力并采用法定的调查程序,有的对量刑事实也采用严格证明;程序事实通常采用自由证明,采用宽松方式调查证据能力,体现了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既有利于保障诉讼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准确性,又可以实现诉讼经济价值,是对公正与效益的合理平衡。
(作者:张弘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