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结果”
对于结果犯,刑法规定将“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对于超出基本犯罪事实的“犯罪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没有将“犯罪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但是,对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某些数额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些“犯罪结果”则成为了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一部分,在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基础上,其他“犯罪结果”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5.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行为方式(方法)”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方法实施犯罪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行为方式、方法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方法,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前述提到的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例,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不同宗的走私毒品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走私毒品海洛因10克,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依法应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应以其中危害最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贩卖毒品超出起点数量的部分以及走私行为所涉及毒品数量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6.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情形”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行为人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情形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就有8种选项。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三、准确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第一步是准确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准确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种情形可以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以及需要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合理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举例说明:
1.非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故发生争执,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李四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被告人持砖头砸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伤害的部位等情况考虑,确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有期徒刑。
2.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当地法院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3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2万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2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2万元可增加10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