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一、刑法学
刑法学(science of criminal law)是以刑法为综合对象,研究刑法思想、刑法原则、刑法制度、刑事立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保安处分等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刑法学就其研究的内容而言,源远流长。不论西方或东方,早在奴隶制社会,皆有关于刑法的文字记载和思想论述。但是,刑法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严格地说只是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出现的。数百年来,资产阶级刑法学继承了历史上剥削阶级刑法思想中适合资产阶级需要的论点,结合本阶级夺取政权和实行统治的经验,创立和发展了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并在不同的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为资本主义制度寻找各种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方略和对策,从而陆续形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学派,如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以及新古典学派、新人类学派、新社会学派等。这些学派从各自的论点出发,对刑法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主张,有不少主张已为当权者所采纳而形成为刑法原则、刑法制度和刑法规范。这些学派的主张和观点,剔除其为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利益服务的阶级因素以及历史唯心主义的哲学根据,其所提供的具体科学资料和某些实际结论,比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个别化等,作为刑法文明成果,是可以为无产阶级所借鉴和吸收的。
与资产阶级刑法学在阶级性质和哲学基础上截然不同,马克思主义刑法学是随着无产阶级登上政治历史舞台和马克思主义的出现而诞生的。它的诞生,标志着刑法学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变革。巴黎公社曾经在一个短时期里实施了一些无产阶级的刑法措施,给后来各国的无产阶级提供了可贵的经验。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的胜利,使无产阶级专政在一个联邦制大国实施了70余年,积累了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东欧一系列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曾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达数十年。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刑法学者,总结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发展社会主义刑法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继续在发展社会主义的刑法学道路上迈步前进。当代中国的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体系不断完善,内容新颖,发展迅速,硕果累累,已引起国外刑法学界的重视。
刑法学除了按阶级性质可分为资产阶级刑法学和社会主义刑法学外,还可从其他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研究的范围,可将刑法学分为狭义刑法学和广义刑法学。狭义刑法学即指研究现行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广义刑法学除此之外还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监狱法学等在内。按研究的方法,可将刑法学分为注释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沿革刑法学。注释刑法学即指对一国现行刑法从文义上、逻辑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进行系统的分析、阐明和解说的科学;比较刑法学即指对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各法系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沿革刑法学即指研究刑法的历史演变并探究演变的原因和规律的科学。按地域的范围,可将刑法学分为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国内刑法学即指研究本国刑法的科学;外国刑法学即指研究除本国以外的其他各国刑法的科学;国际刑法学即指研究国际之间共同创制的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及其适用的科学。刑法学的不同分类,服务于不同的知识追求和研究目的。正确的分类,有助于全面了解刑法学的知识系统,便于实际应用和掌握,也标志着刑法科学本身的发展和进步。
二、注释刑法学
注释刑法学(science of explanatory criminal law)是对一国现行刑法从文字上、语义上、逻辑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进行系统的分析、阐明和解说的科学。也称解释刑法学,是刑法学中最常见、最基础的学科。通常,各国刑法学者研究本国现行刑法,包括中国刑法学者研究中国现行刑法,都要对刑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规范含义、法条用语、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以及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等,进行诠释和阐述,务求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实务,或以审判案例印证法条或就判例作法律分析,进而运用一定的价值观对刑法所包含的各种原则、制度、规则进行评价,形成对刑法规范整体和具体条文真实意义的系统认识,从而构成解释刑法学。欧洲11世纪末至15世纪出现过注释法学派,其表现在刑法领域,即带有注释刑法学的色彩。我国唐代长孙无忌(?~659)等撰写的《唐律疏议》,可归入注释刑法类著作。近现代各国,包括社会主义中国,几乎都有自己的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通过对刑法有关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各类具体犯罪的规定的解释,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刑事法律,有助于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而且也从目的观和价值观的高度,为深入研究刑法科学,探究刑法机理,贯彻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的修改、发展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和作出理论贡献。
三、比较刑法学
比较刑法学(science of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是对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各法系的刑法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属比较法学和刑法学的分支学科。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刑法,既可以是宏观的比较研究,如从历史类型、所属法系、刑法体系、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微观的比较研究,如对犯罪构成理论、共同犯罪规定、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累犯制度以及某些刑种、某些罪种等进行比较研究;还可以是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比较研究。比较,是认识客观事物必不可少的重要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发展。通过比较,可以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鉴别优劣,辨明是非,总结经验教训,进而找出规律,发展刑法理论,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比较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6世纪,古代希腊雅典的执政官梭伦(Solon 约公元前638~559)在负责制定雅典法律时,就对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进行考察和比较研究。公元前5世纪,被选任从事起草罗马《十二铜表法》(Twelve Copper Table Code)的10名执政官,曾在希腊各城邦中进行调查,查阅了西西里希腊公社的法令,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编制了《十二铜表法》。我国史书记载,李悝(?~约公元前395)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以刑法为主的法典,也是在对众多诸侯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写成的。但是,比较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是近代的事情。1838年法兰西学院开设比较刑法讲座。1846年巴黎大学法律系建立了刑法和比较刑事立法教学组织。1889年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1851~1919)、荷兰刑法学家哈麦尔(G.A.V.Hamel 1842~1917)、比利时刑法学家普林斯(A.D.Prins 1845~1919)等人共同创立了国际刑法学协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enal Law,1924年以后改为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刑法学的发展十分迅速:有关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参加国际会议的国家不断增加;不少国家先后建立有关科研机构,开设课程;有关书刊、资料广为出版,等等。在我国近现代,也作了一些比较刑法的研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的《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就包含有不少比较刑法的内容。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也出版过一批有关比较刑法学的教材、专著,其中有综合性的刑法比较研究;有国家之间的刑法比较研究;也有专题性的,如保安处分或自由刑的比较研究等。
四、沿革刑法学
沿革刑法学(science of evolutional criminal law)是以刑法的历史演变为研究对象,考察刑法制度、刑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并探究其原因和规律的科学。也称刑法史学。属于法律史学和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刑法史学既可以是研究本国古今刑法的演变,也可以是研究世界各国或某一类型国家刑法的历史;既可以是刑法制度史,也可以是刑法思想史、科学史;既可以是刑法通史,也可以是刑法专题史或断代史。此外,还有以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刑法的,是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的交叉。研究刑法史学,可以了解历史上刑法的承续与变化、沿袭与改革的历程;可以了解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各个方面、各种问题发生、发展和解决的历史运动轨迹,从而总结历史经验,揭示兴衰规律,评析利弊得失,做到去粕取精,“古为今用”。要使刑法史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必须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地占有史料,从历史的实际出发,注意分析刑法的历史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探寻阶级矛盾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刑法思想、刑法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揭示刑法思想、刑法制度对维护阶级统治、实行社会控制、社会管理所起的作用。简言之,就是努力探求刑法历史的真谛,掌握刑法产生、沿袭、变革、转型的客观规律,从而以史为鉴,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服务。
五、中国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Science of Chinese criminal law)是研究中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中国刑法学,按其所研究的学术内容,可远溯至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争鸣中即有不少论述涉及刑法问题。历代思想家、文人学士和官吏中也有不少人论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还有刑事律学著作传世。从《汉书》开始的历代史书中的刑法志,更是专门记叙刑法的典籍。但是,中国刑法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则是近代才出现的。1895年,即清光绪二十一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为天津大学前身),即设有律例学这一专门学科,内容主要涉及刑法。1898年,即清光绪二十四年创立的京师大学堂(1912年更名为北京大学),也设有法科,刑法为其基本课程之一。在中华民国时期,凡是法律院系和法官讲习所、训练所,均讲授刑法课程,有的并编撰出版了刑法教材或讲义,刑法专著和论文也不乏所见。至此,刑法学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中国大地扎根。当然,这只是旧中国的刑法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反映和捍卫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中国刑法学,则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而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现今通称的中国刑法学,实际上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也即当代中国的刑法科学。
中国刑法学自创建以来,经过曲折的历程,现已步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呈现出较为繁荣的景象。中国刑法学大致有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①关于刑法的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本质、任务、基本原则、体系、解释以及效力范围等。②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如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据、定罪、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等。③关于刑罚及其适用、执行问题,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刑法时效)、赦免等。④关于各类具体犯罪问题,除研究犯罪的分类、罪状和法定刑的种类外,重点研究刑法所规定的各类各种犯罪的罪名概念、构成要件和量刑原则及幅度等。
六、外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Science of foreign criminal law)是相对于本国刑法学而言,研究外国刑法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的科学。属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外国刑法学一般将外国刑法作为整体加以系统的研究,如研究外国刑法的历史发展、渊源形式、理论基础、学术流派、基本原则、改革趋势、效力范围以及犯罪论、刑罚论、行刑论、保安处分乃至各类具体犯罪诸问题。但是,仅就某一法系、某一共同体、某一国家的刑法或刑法中的某一专题进行研究,只要不将本国刑法列入研究对象范围,也不是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仍属于外国刑法学范畴。外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的区别主要是:①外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本国刑法,而比较刑法学常以本国刑法为比较的基轴;②外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是客观叙述介绍,当然也可对之进行评论,而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不同刑法之间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才能为比较刑法学提供可靠的原始材料,创造比较研究的前提条件。研究外国刑法学,可以开阔眼界和思路,借鉴其有益之处,为加强本国法制建设和发展本国刑法科学服务。
七、国际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是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属国际法学和刑法学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其学科体系正在形成之中,尚未取得共识。一般认为,国际刑法学应包括以下研究内容:①国际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如国际刑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发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等。②国际刑法的实体法规范,即关于何种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及其适用和执行等问题。目前列为国际犯罪的行为约有20余种,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侵略罪、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种族隔离罪、贩卖和使用奴隶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酷刑罪、利用邮件进行恐怖活动罪、海盗罪、干扰和破坏海底电缆罪、盗窃贩卖国家珍贵文物罪、严重危害环境罪、伪造货币罪、贩运淫秽出版物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等。对上述犯罪,不仅要研究其犯罪构成、表现形态、刑事责任和处罚方法,而且要研究其产生的根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以便为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③国际刑法的程序法规范,即关于如何追究国际犯罪,如何执行处罚的规定。主要涉及刑事管辖、引渡、司法协助、刑事侦查合作等问题。在刑事管辖问题上,由于存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不同原则,以致各国在规定和作法上不尽相同,需要有国际协议加以调整。比如,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东京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1963)、《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1970)和《蒙特利尔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1971),在这方面就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目前,对国际犯罪实行普遍管辖的原则已逐渐形成趋势。在引渡问题上,国际上已存在许多有关引渡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也已形成若干惯例,但至今还没有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引渡公约。关于引渡的根据、引渡的顺序、引渡的附带条件等方面,均有待于国际协议作进一步的调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国际上也已存在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协定;规定国际犯罪的有关条约,一般也同时包含有司法协助的条款。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通常包括案件的侦查、人犯的缉捕、证据的收集、诉讼文书的送达等。近来,还发展了一些新的形式,如刑事诉讼移管、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被判刑人移管等。关于刑事侦查合作,主要是指1923年成立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Police Organization,简称Interpol)成员国警察机构之间,在刑事侦查方面进行的合作。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一个跨国的非政府组织,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其宗旨是“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以及“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镇压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从实际情况看,它的活动主要集中在有关犯罪组织、罪犯和犯罪活动的信息传递和档案查询、相互协助缉捕、监视和搜查、协助审核证据等,但不参与各国的审判活动。国际刑法学对国际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应该是创造性的和动态的。它不仅要介绍和论释现有的规范,而且要结合国际刑事实例,对国际刑法实施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予以深入的总结和科学的说明,从而为国际刑法的不断完善提供依据,更有效地发挥国际刑法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