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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约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另一方无关的协议无效

 

发表时间:2011/10/6 10:52:3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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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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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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