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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视点:法官为什么不喜欢判决离婚

 

发表时间:2011/10/12 10:04:04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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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法官说了算。

  当你第一次向法院诉讼,法官三言两语结束开庭后,开始劝你撤诉,说你证据不充分,这一次肯定判决不离,(这次)你撤诉,六个月后再诉讼,我一定给你判决离婚。

  过六个月后,你再次诉讼,法院调解,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官说感情没破裂,判决不离。

  再过六个月,你再去诉讼,对方要死要活,法官说为稳定、和谐,防止出人命,还是判决不离。

  再过六个月,再再诉讼,法官说我们做工作,调解,你想离婚,就要吃亏一点,经济上多付出一点。

  这让你想不通,法官为什么不给我爽快判离婚啊?法官为什么一直在向着被告说话?是不是法官水平不够?还是被告在法院有关系?

  不是法官水平有问题,也不是被告有关系,实是因为从现行法律看,判离与不离都有理。

  新婚之夜,女方出现重病症状,随后被诊断患有绝症(宫颈鳞状细胞癌)。丈夫以妻子子宫切除,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继续履行做妻子的义务为由起诉离婚,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2006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洞房花烛夜引发离奇案》)

  对这个案件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先说可判离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从婚姻立法规定看,在调解(包括和好和离婚)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之一就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自然可以判决离婚。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共同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可以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令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再说可判不离的理由。

  本案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女方并非故意隐瞒病史,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到女方身体情况及本案的实际,直接判决离婚可能效果并不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例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你可以明显看出,我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似乎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境地。但我们必须承认,感情这东西是不能量化的,它像各自的鞋子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的脚最知道。因为你的感情破裂与否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最清楚,但判决离与不离却是由法官来断定的。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与法官的认知与阅历是相关的。

  40多岁的外籍人士玛丽娅与20多岁的阿梁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不到三个月两个人便结婚。但在新婚之夜,两人就闹起了离婚。结婚不到半年,因双方年龄、身份悬殊太大,难以相处,阿梁提起离婚诉讼。曾有过婚姻失败史的玛丽娅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厦门海沧法院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持续三个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最后经调解,双方和平离婚。( 2011年2月18日《厦门日报》)

  此项司法创新的始作俑者是我的朋友、供职于厦门海沧法院的知名法官黄鸣鹤,我们曾当面交流此作法得失。

  他认为,许多国家的离婚制度都有“冷静期”或者“熟虑期”的规定,为的就是防止草率离婚。第三方的专业辅导,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或修复或心平气和地分手的结局。对于无法调解和好的当事人,咨询师将向法院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这种第三方的评估报告没有强制力,但有助于法官做出较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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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官在什么情况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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