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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8-01-06 22:39:02 来源: 作者: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显然是指诉讼离婚的,但对协议离婚后发现新财产,也应该可以适用该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这是新婚姻法又给了当事人一个争取公平权利的机会,是历史性的进步,只是不知有多少人知道这个权利和有机会、有能力实现这个权利。
4、协议离婚后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在一年内提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这项权利及其限制,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时显然是不会被告知的。那么,当事人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说的这些无意否定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或可操作性。婚姻涉及到人的身份关系。人离了婚以后如果还可以有理由无休止的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这应该就是为什么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会规定这么多的"一年内",而且不适用"时效中断"的原因。但程序的要求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是否就侵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那样,"司法救助"又有多大意义?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离婚是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又是十分复杂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也好,当事人也好,都不应该简单从事。至少当事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行为的后果,从而明明白白的走。我们法律工作者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少走弯路,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痛苦,减少诉讼成本,使社会更和谐、安详。我们需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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