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登记离婚后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8-01-06 22:39:02 来源: 作者:


  由于历史的沿革和法制体系的架构,我国对婚姻法律事实采取的是政府登记制度,即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事实,由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确认的制度。
    对结婚登记无可厚非,但对离婚的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诸多后患,最严重的是当事人失去寻求司法救助的机会。作为专门从事婚姻家庭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我常常会对这些"后患"束手无策,对当事人的诉求在表示同情之外只能是无奈。我常常想呼吁:婚姻登记处应该告知当事人这些问题的呀。或反思: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下面就登记离婚后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展开论述,供大家探讨。
    登记离婚,也可以说成是协议离婚。因为在我国只有就离婚、子女、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如有其中一项没有达成协议就不能办理,如要离婚,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才能解决。
    据粗略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在离婚中的大多数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办理的。这样就会出现下面的问题:他们是怎样协议的?他们的协议双方完全自愿吗?他们的协议会有遗留问题吗?他们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等等等等。以上这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受情绪的影响,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常常是盲目的,也有不理智、缺乏充分考虑的。而婚姻登记机关仅仔细审查双方离婚的意愿和子女抚养的落实。至于有多少财产、财产如何分割?以后双方是否会存在争执?争执后怎么办?等等,婚姻登记机关就不管了。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 协议离婚:一时冲动、受蒙蔽、假离婚,造成诸多草率离婚的事实。
    有这样的说法:70%的婚是离错了。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原因各异。但确实有不该离的婚。
    1、一时冲动离婚:小两口没有经过岁月的霜打,经不起磨难,一点小口角就喊离婚,喊出后嘴硬还不肯收回,一气之下就"搞定",半小时内就离婚。有一个38岁已现沧桑的知识女性与我叹道:唉,我那个婚不该离,当时太年轻!此人已离异八年、单身无孩。
    2、受蒙蔽离婚:一方(多为男方)在有外心后,一方面坚持离婚,另一方面对对方表现出柔情,使对方恍若真情永在,退一步以求的更好的发展,于是表现出坚强、忍让、大度和不争。离婚后,这一方就再也不回头。对方在好长一段时间还未清醒过来,清醒过来后只能默默吞咽生活的苦果。
    3、"假"离婚:现实中有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对配偶谎称"假"离婚,但办完手续后就变成真的了。
    以上我们不能"归罪"于离婚登记制度,但登记离婚的方便客观上促成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二、抚养权、抚养费:登记离婚后引发的诉讼。
关于这个问题,就是诉讼离婚后也会发生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诉讼,可以说与登记离婚制度无关,这里就不再叙述。

    三、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这是登记离婚制度的最大漏洞,也常常是法律上无法补救的地方。
    可以说,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大多是不精通甚至不了解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对双方如何协议、协议如何写、其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所以就会产生种种问题:
    (一)、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出问题,并且没有补救措施。
    1、财产分割不明确,为争议埋下隐患:有人这么写:各人的财产归各人。这样看好像他们的财产本来就是分开的,实际上不是;还有的干脆是"财产无争议",等离完婚后就有争议了。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在我面前很好商量:我们不为财产争执。但婚一离,女方就来找我哭诉:男方翻脸不认人,答应得好好的房给我却又反悔……
    2、财产分割设骗局:有一位不到30岁、婚龄仅2年的女性向我哭诉:男方是位律师。2006年2月他们双方发生口角后女方曾一气之下提离婚,男方顺势写了离婚协议,将价值10万元的财产归女方,"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一方面还沉浸在感情的起伏当中,觉得谈财产太残酷,另一方面还认为家里就这么多财产,男方都给她了,说明男方对她还有感情。女方怀着悲壮的激Q和对男方回心转意的梦想,没有细看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签了字,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女方逐渐清醒,联系男方,发现男方没有任何回心转意的意思,于是开始跟踪查询男方,竟发现在2006年5月,男方一次性付款买下了近200万元的房产。女方震惊了,要求我给她打官司。我分析他们的离婚协议,只能告诉她:男方构不成欺骗和胁迫,"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使你没有再分割财产的机会,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男方当时有意隐藏了财产、你对此毫无所知。女方内心十分不平。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