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律师:在劳动法律争议中,确定劳动关系是处理工资、工伤等诸多问题的前提。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偏向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法院通常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常常让企业负担责任以尽快结案。为维护社会的公平,维护劳动者、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劳动关系的明确认定是有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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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合法。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年龄和身体素质。用人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用人资格。
二、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了工作内容,才意味着劳动者以向用人单位让度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行为发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如未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应当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之一。
四、默认的意思表示。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有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