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律师: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内容、薪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从本质上说企业对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事实上是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行修改。
案例
2005年7月李某得知广西某物流公司招聘物流管理员,因为自己有较为长期的仓库管理经验,李某应聘后不久便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李某如期入职并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李某从事的工作岗位为公司物流调配员,月薪为21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李某在该岗位上一干就是6年,2011年4月公司技术支撑部对公司的物流调配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调配网络化。公司技术支撑部考虑到李某等一批物流调配员年龄较大,对计算机技术的掌握不熟悉,于是专门聘请培训公司对李某等一批物流调配员进行了技术培训。2011年8月,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李某始终无法通过计算机物流调配的考核。2011年9月,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对李某下发了一张《调岗通知》,将李某从物流调配岗调到保卫处,新岗位的月薪为1800元,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接收到《调岗通知》后心中不满,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指出公司在本次调岗中没有与李某进行协商,强制李某到新岗位入职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调岗决定。
律师点评
公司是否有员工的调岗权?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劳动合同的修改确实涉及到员工的利益,然而并不是说公司就完全无权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的调岗权主要有:协商调岗;法定情形下企业单方调岗;约定情形下企业的单方调岗。《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因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的,若双方无法协商调岗,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资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由此可以发现,企业的法定调岗权行使的前提是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岗位。
就本案而言,李某确实是无法胜任公司物流计算机网络化后的工作,公司并没有说因为李某无法胜任工作就直接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公司技术支撑部也聘请了专门的培训师对李某进行培训,公司最终将李某调离岗位也是因为李某实在是无法通过公司的岗位技术考核,确实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
因此,本律师认为公司对李某的岗位调整是合法的。
(本文作者:党永鹏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77939026 QQ:1317738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