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律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录用通知书》能不能随意撤销?南宁劳动律师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案例
小张系广西某大学大四学生,2010年5月临近毕业终于将工作安定下来。有意愿接收他的公司对其发放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表明了录用小张的职位、薪金、办理入职手续时间。此后小张便不再参加学校的招聘会,一心放在毕业论文的撰写与定稿上。
2010年6月,有意向录用小张的公司突然发送一封邮件给小张说由于小张即将入职的岗位被公司取消,因此,公司不再录用小张。即将面临毕业的小张马上要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学校的招聘会已经结束。此时小张向学校求助,学校也无力给予其帮助。为洗去心头的愤怒,小张拿出高额的费用向律师求助。
律师点评: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由于本案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劳动法的规范。律师认为在处理本案前我们要明确《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什么?本案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法律的适用应当从民事法律中寻找。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纠纷涉及到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协商部分。因此,从《合同法》中寻找法律依据是必然的选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般包括:内容具体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很明显用人单位向小张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要约。
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有可撤销要约和不可撤销要约之分。如果公司发给小张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可撤销的要约,那么小张面对公司的不予录用也无法可说。但是,如果公司发给小张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而公司坚持撤销该要约,那么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如何评判公司发给小张的要约到底是可撤销的要约还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了?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而这里的要约不可撤销小张可以予以举证来证明该要约不可撤销。
本案中,如果公司发给小张的《《录用通知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公司坚持要撤销该《录用通知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依据《合同法》的精神,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用人单位应当对被通知的录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依据小张提供的《录用通知书》内容来看,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该公司强行撤销《录用通知书》应当对小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文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77939026 QQ:1317738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