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劳动力的给付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狭义的劳务合同是特指雇佣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并不限于承揽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
南宁律师认为,确定是否可以签署劳务合同,需要注意是否满足以下几点原则:
1、双方为平等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有一定的从属性。
2、服务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合同约束)
4、劳务接受方应根据劳务结果及协议约定来支付报酬,该报酬一般不是固定的工资。
如果完全按照以上原则签订“劳务合同”,则最为常见的是企业内的“劳务承包合同”,即将公司的某一项业务承包给某一人员处理,企业不管该人员如何操作,只根据结果支付劳务费用,在操作过程中该人员也无需遵守企业的指导与规章制度。
除以上问题外,企业在签署劳务合同时还需要注意:
1、签订劳务合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3、很多情况下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往往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