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061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荔波县人民法院(2008)荔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林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覃炳南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鉴定、伙食补助和营养费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2.605061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然普遍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承揽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和类别,对雇佣关系尚没有细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明确的区分标准,使得区分二者比较困难,从而造成了在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时见解不一,同一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产生不同的责任,以致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因而有必要对二者加以甄别。
首先,要从概念上加以明确。雇佣一般认为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承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其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亦负有提供劳务的义务,但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加以甄别: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即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认定为承揽人,否则即为雇员;2.工作目的是否在于无形的劳务给付,还是在于交付和取得工作成果,如果是无形的劳务给付即为雇员;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具设备是否由一方确定和提供,如果是即为雇员;4.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计算劳动报酬,如果是定期给付报酬即为雇员;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即为雇员。
本案案号为:(2008)荔民初字第292号;(2009)黔南民一终字第23号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黄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