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凡律师认为,张某与药业公司和商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作为临时促销员,张某虽然没有与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药业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因工作需要造成的伤害,应该由药业公司承担。而拔河比赛是由商场组织的,商场作为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张某在活动中受伤,是因为组织者存在过失造成的,商场对张某存在一般侵权责任。此外,张某在受公司委派驻商场工作期间,因参加商场组织的庆祝活动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奉节县劳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理应维持。药业公司在赔偿之后,有权对商场提出追偿,要求商场分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