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性裁员的解雇保护。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解雇保护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保护措施,其中包括解雇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裁员;对被解雇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就业津贴;为工人另寻职业提供有利条件;如需用工时应优先雇用被解雇的工人等。
■背景资料(二)
越南劳动合同法
早在1995年越南就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单方终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须事先通知,或参考企业里劳动代表的意见,或报告当地劳动机关。
合同形式:无期限劳动合同;有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3年);根据一定工作、季节性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雇主只有在通知地方劳动局后才能裁减工人。
对解雇的人员实行经济补偿和就业津贴:如果没有新的就业岗位而必须解雇时,雇主必须付给雇员一笔就业津贴,其标准为每雇用一年付给一个月的工资,但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工资。
为被裁工人创造求职或自谋就业的条件:政府应采取政策和措施为工人提供培训和再培训,提供生产和业务指导,以及由国家就业基金提供的低息贷款;政府还应向因结构性和技术性变化而发生大量失业或半失业的地区和部门提供财政补助。
裁员过程中要实行非歧视原则,并要考虑一些因素按一定的排列顺序来解雇职工:在必须裁减某些工人的情况下,雇主应公布有关工人的名单,按照工人的业务、年龄、资格、家庭状况和其他因素进行排队,雇主应依照有关程序,与企业工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同意后,按名单的顺序裁减工人。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可以单方终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要事先报告。企业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单方终止合同:劳动者经常不完成根据合同所交的工作;劳动者有偷窃,欺骗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企业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功纪律、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因患病或工作受伤,送治6个月仍无法恢复,失去劳动能力;企业因天灾火灾遭受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被迫压缩生产和停止活动;企业因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改变生产结构,要减少工作岗位(人员)。
不过企业终止合同要事先作出通知,或参考企业里劳动代表的意见,或报告当地劳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