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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可能修改

发表时间:2008-3-20 21:06:36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而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只有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包括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消、解散等)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明确地讲,劳动合同法包括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的规定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确是大大强化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如一个月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两倍工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企业要支付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等等。

  再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直接涉及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问题,而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企业要支付加班工资、要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了,这样的理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没有劳动合同法企业也应当这样做,没有做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以前劳动法执行的不到位,不等于企业这样做就是应该的。现在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和保持合法、合理、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抱怨、抵触、抹黑劳动合同法。

  企业想要的自由,如果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自由,恐怕是不会有的也不应该有的。否则的话现在有“40、50”现象,四十的女性、五十岁的男性找不到工作,将来可能就是“30、40”、“20、30”,那么这样的社会如何和谐、稳定,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

  成本提高都是劳动合同法惹的祸?

  南方周末:现在企业正面临着成本大幅增加,其中包括节能减排、一些出口退税的取消、最低工资,油价上涨,人民币升值等,所以有人就说,在成本高涨的时候,劳动合同法成为了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出台的时机不对?

  郭军:现在企业把很多成本的上升,比如退税取消了,油价上涨,节能减排的要求提高了,把这些帐都算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增加的成本上。

  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涉及到工资、工时、加班费等劳动标准问题,那是劳动法的事情。社保费必须缴,没有劳动合同法也要缴,劳动合同法并不解决目前劳动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是解决建立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问题的法律,是契约规则法。

  至于现在为什么这么多人出来说劳动合同法不好,我觉得可能是因为其他导致企业不能、不想继续经营的原因是难以公开作为理由的,如企业不能说反对节能减排,不能说没退税就不干了,不能说自己的经营不善,这都是些拿不上台面的事情。只有劳动合同法,谁都可以来指责评说。

  企业说劳动合同法是恶法,我一点不奇怪。因为从没有规矩到有规矩,从没有一点成本,到有了违法成本,对企业当然有压力了。原来很多企业就是在违法的前提下获取所谓的利润的,就是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加班不给钱,到年底不给工资。现在要求企业必须改变这样的做法,这样的企业当然有压力了。所以这样的企业说 劳动合同法不好是肯定的。如果说因此给企业带来了成本的增加,那么这与劳动合同法无关,这是一个执法成本的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都是哪些企业、哪些学者在讲劳动合同法不好,看看有没有跨国公司讲这部法不好,看看有没有国有企业讲不好,看看有没有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讲不好。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极少。

  新法实施后就业率扩大

  南方周末:我们在采访过程中,也碰到很多劳动者说这法对他们不利,有的人由正式工变成了派遣工,有的新毕业大学生反倒不容易找工作了。

  郭军:媒体经常有这样的报道,假劳动者之口说没有劳动合同法时我还有工作,劳动合同法出来了,老板到把我解雇了。这也是一种误读,是把个别企业违法、规避法律的不当做法导致的后果,嫁接给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初期的临时性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把支流末梢的问题无限放大,而劳动合同法真正的积极作用没有被有效的宣传,社会主流的声音并没有得到反映,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强大的正面效果还没有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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