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由于劳动用工当中的不规范因素和部分用人单位安全卫生意识淡薄等原因,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明确责任的主体,对工伤与非工伤进行准确的界定,是正确处理工伤争议案件,保障工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综观世界各国的工伤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大致通行以下两个归责原则:即第一:雇主(即用人单位)单方承担责任原则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具体含义是:雇主对工伤投保负完全责任,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劳动者本人不予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劳动者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因工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不以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
任何一项归责制度都是建立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上述两项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乃是以现代劳动法理论和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和依据的。首先,根据现代通行的劳动法理论,在劳动关系中,雇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劳动力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规划、安排进行使用的。在这里,劳动者对之于雇主,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劳动者需将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雇主,才能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意即实现劳动过程。故而,雇主以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取得使用劳动力的权利,相应的就应当承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
以上述理论为指导,我们发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推定雇主违反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根据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理论,当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所以,当雇主违反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利的法定的义务时,理所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雇主单方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害者进行赔偿的责任。
雇主的这种赔偿责任,与民法领域的赔偿责任相比,存在特殊性。其主要表现是:由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工伤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害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得以免除或减轻。也就是说:工伤赔偿的责任的界定和承担,不会出现民法上所规定的免则事由,即使工伤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工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被机器轧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工伤归责原则与民事领域的归责原则相比,存在特殊性。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劳资双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比如在有的工伤仲裁和诉讼案例中,有一些承包人,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其次,按照现代损害赔偿理论的有关原则,损害事故如发生在有高度危险的场合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拥有者就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并且,负有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不论其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对责任的承担,此即侵权责任归属中的无过错责任。在人类社会早就步入机器生产的今天,职业危险属于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危险,而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理所当然的不应以过错为要件,即无论雇主对工伤事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当有工伤事故发生时,雇主不能以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通过对上述两项工伤归则原则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要能证明事故本身属于工伤的范围,雇主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