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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前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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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0-21 23:21:24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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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以统一合同法为基拙,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合同关系多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并指出正确理解和熟练把握这些规则不仅具有理论的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实践的意义。
1999 年3 月巧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人们的经济生活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在合同关系中正确适用法律,以利于运用规范的合同方式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无论从微观角度还是宏观角度考察,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合同法》 的规定与其他相关法的规定的关系
《合同法》 自1999 年10 月l 日起施行,原三部合同法-- 1981 年的《 经济合同法》 、1985 年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 年的《 技术合同法》 同时废止。“统一合同法”之“统一”,以此为标志。这部(合同法)在“总则”部分对各种合同的共同性规则作出了统一的规定,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分则”部分对头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五种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上这些合同关系,均可直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自无疑义。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具体合同,并未纳人“统合同法”。对此,《合同法》第123 条指出:“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在《商标法》中,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出了规定;在《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在《担保法》中,对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作出了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了规定。当上述涉及具体合同的法律与“统一合同法”不尽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这里就需应用一个规则:在合同关系中,同一级别(位阶)的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普通法)。必须注意,对《合同法》第123 条所称的“其他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人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某些规定比法律的规定更为特别,应当优先适用。这种理解违反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规则,由此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或裁决。
二、有名合同的规定与无名合同的规定的关系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确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清况则相反。无名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非法合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许多新事物,也包括产生许多新的合同种类。要想在一部合同法中对所有的合同都加以规范,是不可能的。有的新合同种类已经出现,但因缺乏经验,故暂时还处于“无名”状态,如电子商务合同等。《合同法》第124 条指出:“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由此产生了又一个规则:在合同关系中,实行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相结合,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可类推。这样,无名合同也就纳人了法制的规范,既有利于放开,又不致于’‘乱来”。有些无名合同取得成熟经验后,可以通过有关立法增列为有名合同。
三、国内合同的规定与涉外合同的规定的关系
由于中国的市场与国际的市场日益衔接,中国的合同法则与国际通行的合同法则亦相应接轨,因此,适用国内合同关系的规定一般也能适用涉外合同关系;但涉外关系毕竟存在某些特殊性,还须有若干特别规定。可以说,以统一规定为主,特别规定作补充。
《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定适用、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地适用,确立了涉外合同关系适用法律规则的几种通常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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