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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表时间:2009-8-8 8:43:25 来源:法易网 作者: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作为一个侵权案件,王某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偿维修机器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第一不可能是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偏向于非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第二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王某独立依靠其技术进行工作,修好后一次性领取报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控制,维修过程完全由王某自主。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加工承揽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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