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3月,某机械维修公司的职工王某在未经自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刘某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帮忙维修机器。2004年7月的一天,王某依约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王某不慎被机器挤伤,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王某治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遂诉讼至法院,要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结合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可以认定是事实雇佣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维修机器,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属于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原告在加工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评析: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