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第十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的(含已书面或公告通知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及各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未派人员协助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四)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五)未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擅自缩减工作量超过评审备案设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上一年度年检的。
(七)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
(九)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含年检过程中新发现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尚未进行处罚的)。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年检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附录3)的内容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如实在年度报告审查意见栏内分别填写初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并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须整改的,整改验收后应补充签署意见。
县级初审意见要反映项目名称,年检年度,说明是否到野外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完成工作,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履行探矿权人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明确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初审意见和抽查情况,对本级负责完成年检的项目作出是否通过本年度年检结论,对跨本市行政区的项目签署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专用章”,并签写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第十三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最终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复查验收须到野外检查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相关地质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野外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经复查验收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保留、变更和转让,有效期满后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延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名称、年检结论等)由自治区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见附表1—4)。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勘查项目整改及处置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各级年检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经费来源为本级征收或分配的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