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块范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年检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一项工作。重点是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探矿权人当年度按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情况、勘查投入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其中保留满1年以上,且不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可不参加年检)。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跨市行政区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缓检。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第六条 年检工作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全区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部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 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人应根据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目录及年度报告格式分别见附录1、2),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录入探矿权审批系统备案。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最终年检的区块范围跨市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含所跨市)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
年检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八条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20%。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项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组织实地检查;已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当年可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或抽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查。
第九条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