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文禁止矿业权出租。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确认了矿业权出租的合法性。但是矿业权出租的合法性,不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确立的,而是由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确立的。按照立法法的原则,下位法不能作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
虽然《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显滞后,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更具合理性,但是在作为行政法规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禁止矿业权出租的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严格来说,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矿业权出租合同应该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给矿业权出租合同双方都提供了随时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矿业权出租合同双方对此应给予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