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赵某某和XX饭店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主要有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1、 我国矿业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采矿权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本案中,钼业公司没有按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原告方接管钼业公司后不管经营与否,这都将成为钼业公司日后合法经营的最大隐患。因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采矿权利。 另外,对于矿业权的转让,尽管本案中没有涉及,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说明。我国矿业权转让同样实行审查批准和变更登记制度。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采矿权承包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继续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在承包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承包协议被宣布无效的后果。合同被宣布无效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双方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采矿权的非法转让,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在转让或受让采矿权时应对此问题予以注意。
2、 股权转让协议中“声明、承诺、保证条款”的重要性。
本案中,原告方之所以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股权转让协议中“声明、承诺、保证条款”的规定起了重要的作用。法院支持原告行使撤销权,主要依据在于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明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是建立在“赵某某已持有钼业公司全部股权”的基础上,只要法院查明赵某某在协议签订时未持有钼业公司全部股权,即动摇了该协议签订的基础,原告方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自然应该得到支持。同时,由于二被告在协议中承诺在协议签订前对钼业公司欠款已经予以解决,只要法院查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仍有欠款问题未解决,无论何种原因,均构成被告方对“声明、承诺、保证条款”的违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实践中,当事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或将声明、承诺、保证条款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部分,或将其单独存在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对此部分给予充分的重视,做出全面、详尽、具体的规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利用声明、承诺、保证条款的规定,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司法机关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报告的认定态度。
本案中,对被告向原告方做出的关于矿山级别的介绍是否存在欺诈,共涉及三份矿山级别的认定报告。法院采信了某地质矿产局第十三地质队所作的《XX省XX县XXX钼矿区石家湾矿床详细普查地质报告》,作为本案判定钼业公司所在矿山矿石品质的依据。该报告是XX地质矿产局为行使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勘探。这说明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国家职权部门或国家专业职能部门所出具的专业技术报告,相对于一些学术组织或学者的报告,显然司法机关认为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报告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另外,法院之所以否定XX科技学院出具的地质报告,是因为报告人无地质勘查资质。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专业鉴定机构时,应注意其是否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