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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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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工程延期
本工程施工期間如有下列情況而影響工期,確為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得於事發當時按實申請展延工期,經甲方同意延期天數。
(一)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
(三)因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增加。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辦妥,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五)相關工程之延誤後影響本工程之進度。
(六)其他由乙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之事由。
第二十一條:延期開工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於合約簽訂後經三個月仍無法開工者,乙方得要求無償解除合約;工程因故停工或延期開工未達三個月時,乙方應於原因消滅後隨時開工,且願放棄此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二條:違約金條款
(一)本工程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工期完工,每逾一日,乙方賠償相當工程總價金千分之二金額之違約金。其金額自乙方應得工程款內扣除;如有不足,由履約保證金補足之。
(二)前項違約金之累計最高金額,以合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為限。惟超過上述限度後,甲方得依本合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約定,為合約全部或一部之解除,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三條:工程趕工
本工程進行期間,除因甲方要求縮短工期,得由雙方協議補助趕工費用外,如為配合進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並不得要求加價。
第二十四條:工程停工
本工程施工期間,甲方得通知乙方將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乙方應即照辦,並繼續維護已完成工程及在場之器材設備。乙方因停工而發生之額外費用,包括一切應付工資及薪津,施工機具折舊費、工地費用及管理費用等,除因下述原因停工者外,均由甲方按實補償。乙方應於通知停工之七日內以書面提出請求,如有逾期甲方得不受理。
(一)本合約另有約定者。
(二)因工地惡劣天候情況而必須停工者。
(三)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引起者。
第二十五條:工地清理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工地附近道路及建築物內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環境之整潔。本工程完工時,乙方應在驗收前清理工地及其附近道路所有廢料雜物等,並將全部結構物清理整潔,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於工程完工後合理期限內,將乙方留存於工地之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未用材料等全部拆離工地。
(二)甲方所有道路或其他設備因乙方供料車輛來往或工地施工時損壞者,應由乙方於完工後相當期限內無條件修復完整。
(三)在乙方未完成上述二項工作前,甲方對乙方領取每期工程款之簽證得暫不簽具。倘乙方仍拒不處理,則甲方得自行清除,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六條:工地會議
施工期間應定期舉行工地會議,乙方工地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不得藉故缺席,如經甲方要求,乙方公司負責人、技師或分包人,亦應出席參加甲方臨時召集之工地會議,並按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
第二十七條:保密義務
乙方因本合約工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任何業務或技術上之機密者,乙方應負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工程檢驗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甲方按照規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時,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與充份之便利,並派員協助辦理。
(二)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將不符規定部份拆除重做,如乙方逾限未辦妥時,並得要求乙方一部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改善並經甲方認可後始得復工,乙方不得藉詞要求延長工期或補償。
(三)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按約定之進度報請查驗。甲方如發現乙方未按約定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部份拆除重做,乙方不得異議,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部份完工
(一)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甲方得先行驗收已完工之一部份而予接管使用。
(二)在不妨礙乙方施工之原則下,甲方亦得通知乙方而使用乙方已完成部份之工程。如因甲方之使用致乙方受有損害時,甲方應給予賠償,其數額及工期展延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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