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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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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親自或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工地工程經驗之人常駐工地,負責工人之管理、施工及給養等。乙方對於施工人員負民法上之僱用人責任。乙方所派管理人員離開工地時,須將職務代理人姓名以書面通知甲方。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之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不適任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二)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工地材料機具設備,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 十 條:機具材料
(一)本工程所需一切機具材料,除合約另有約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凡構成本工程部份之機具材料由乙方提供者,除本合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之外,均以合格新品為準。乙方選用器材前,均應提送相關資料供甲方審查確認,器材運抵工地時,應通知甲方查核。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均須提出專門機構之檢驗報告,其費用由乙方負擔。檢驗不合格之器材,應由乙方立即運離工地,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與費用,均由乙方賠償或負擔。
(三)經檢驗合格之進場機具材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運離工地。
(四)器材雖經進場檢驗合格,但在施工後發現有瑕疵者,甲方仍可拒用或要求更換之。
(五)乙方堆置器材設備之場所,應經甲方同意,不得妨礙工程之進行與街道之暢通。
(六)甲方有指定材料廠牌之權,乙方不得異議。
(七)乙方有義務委請專門機構檢驗證明絕無使用海砂及輻射鋼筋。
第十一條:工地安全衛生設備
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醫藥安全衛生等,須按照以下規定確實辦理: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細則。
(三)營造安全衛生設備標準有關規定。
(四)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勞安二字第○九二○○六六六五三號函發佈)。
第十二條:工程保險
本工程應投保下列各項保險,投保期限迄至本工程驗收合格為止,惟乙方對於本合約之義務與責任不因該等保險契約之訂定而減少(保險單副本均交甲方存查)。
(一)營造工程綜合責任險:本項由乙方為要保人負擔保險費,並以甲乙雙方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必須使用於本工程,不得挪用他處。如領取之保險金不足抵償工程之損害賠償金時,其不足之數由乙方負擔。惟本項保險之自負額部份,由乙方負擔。
(二)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本項由乙方以甲乙雙方監工人員為被保險人投保,並負擔保險費。若所領取之保險金不足抵償時,由乙方負責補足。惟本項保險之自負額部份,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員工之保險:本項由乙方及其分包商為要保人負責投保,乙方並應責令其分包人亦確實依照辦理。
(四)營造機具綜合保險:由乙方為要保人負責投保。保險標的物包括乙方之營造機具、外購器材之海、陸運輸,自備或租用車輛。
(五)其他各種保險:包括盜竊險、火災險、意外險、勞工保險等均由乙方自行辦理。倘乙方怠於辦理,於發生事故時,其損害賠償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乙方負擔之各種保險費不得轉嫁至合約總價金內。
第十三條:變更設計
(一)甲方對本工程之設計得隨時更改或增減。
(二)遇無法預見之情況或實際情形與設計圖說相差甚鉅時,甲乙雙方均得請求變更設計。
(三)本工程如有需要而變更設計時,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照辦,不得異議。其增減金額按增減數量與合約所附之單價計算,如有新增項目,其單價另議;如增減數量超過原訂數量百分之二十時,其超過部份之單價得另議之。但僅修改式樣或零星之處,或者依工程慣例所為之修改,雖未載於圖樣及施工說明書,然經記明於工程會議紀錄或備忘錄者,乙方仍應照做不得推諉或另索造價。
第十四條:安全措施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工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細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則,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對災害之防範,並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衛生人員常駐工地,指導安全衛生措施。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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