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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发表时间:2007/7/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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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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